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條,所有僱主(包括判頭、包頭等)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,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、全職或兼職、長工還是臨時工。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:
僱員數目 |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|
不超過200人 | 不少於港幣1億元 |
超過200人 | 不少於港幣2億元 |
投保僱員補償保險方法簡易,讓您輕鬆地符合法定要求。如要索取報價, 請按以下連結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主任:
**保險業監管局(保監局)由2018年1月1日起,按照法例另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徵費。